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与被告马**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曹*,农民,住安新县安新镇。
委托代理人刘彬,河北红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小*,农民,住安新县。
委托代理人马艳英(被告之姐),农民,住安新县。
审判人员
审判员贾晓路
书记员王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