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杜**、杜**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代理人古尚侠、被告杜**、杜**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刘**因病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诉称,被告杜**2014年2月份生孩子,因奶水不足,我就给买了一头奶山羊借给被告杜**,当时商量的是等孩子会吃饭的时候就归还给我。现孩子已将近16个月,我多次催要但被告迟迟不肯归还。2015年5月20日我与老伴张*去被告家所要奶山羊,被告不但不还,还要10800元养活羊的钱,因此发生争执,迫于无奈砸碎了被告家几块玻璃,被告还报了警,之后由于惊吓过度,我昏倒在镇宁堡派出所地上,后被送到赤城县中医院治疗,住院3天,现要求二被告赔偿我的医药费1527.75元、护理费300元、营养费90元、伙食补助费90元、误工费120元、交通费100元,共计2227.75元。
被告辩称
被告杜**、杜**委托代理人张**辩称,2015年原告及其代理人到被告家去索要奶羊,二被告对原告并没有实施任何伤害行为,原告诉称是第二被告将二原告打伤,与事实不符,当时第二被告不在现场,在索要羊的过程中将被告家玻璃打碎,后报的警,所以被告对原告的住院期间的损失不负担任何赔偿。
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医院的诊断证明。2、病例一份。
二被告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杜**2014年2月份生孩子,因奶水不足,原告刘**就给买了一头奶山羊给被告杜**,现孩子已将近16个月,原告刘**多次催要但被告迟迟不肯归还。2015年5月20日原告刘**与老伴张*去被告家要奶山羊,因此发生争执,原告刘**因病在赤城县中医院住院2天,医院诊断为,1、高血压、2、脑梗塞、3、冠心病4、慢性胃炎,花医药费1527.75元,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当庭陈述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诉称被告杜**对其进行殴打,原告未能向法庭提交证据来证明,且医院诊断无外伤,故对原告因被殴打要求赔偿之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依法驳回原告刘**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刘**,农民。
委托代理人古尚侠,农民。
被告杜**。
被告杜**,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建忠,崇礼县崇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判人员
审判员庞雪峰
书记员汤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