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浩诉被告沈**、沈**、沈**、冯**、沈**、周*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沈*。
委托代理人徐惠忠,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
被告沈**。
被告沈**。
被告冯**。
被告沈**。
被告周**。
审判人员
审判员袁欣
书记员胡琼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