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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与沈**、沈**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浩诉被告沈**、沈**、沈**、冯**、沈**、周*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徐民四(民)初字第2267号
  •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沈*。

  • 委托代理人徐惠忠,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沈**。

  • 被告沈**。

  • 被告沈**。

  • 被告冯**。

  • 被告沈**。

  • 被告周**。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袁欣

  • 书记员胡琼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