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新昌县七**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20元,减半收取610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吴**。
被告:新昌县**第四村民小组。
诉讼代表人:石**。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海云
书记员蔡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