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熊**因与被上诉人铜陵县**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马中村委会)、铜陵县钟鸣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钟鸣镇政府)、铜陵县**民委员会新城第七村民组(以下简称新城七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的(2014)铜民一初字第004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熊**及其委托代理人孙**,被上诉人铜陵县**民委员会及铜陵县**民委员会新城第七村民组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阮**、铜陵县钟鸣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2014年9月22日作出的(2014)铜民一初字第00415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原告):熊**,男,197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铜陵县。
委托代理人:孙金良,安徽古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建,安徽古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铜陵县**民委员会。
负责人:陈**,该村委会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铜陵县**民委员会新城第七村民组。
负责人:崔**,该村民组组长。
上列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阮成乐,铜陵县钟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铜陵县钟鸣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饶**,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张传文,铜陵县钟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判人员
审判长丁慧萍
代理审判员戴瑞亭
代理审判员郎继栋
书记员罗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