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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与铜陵县**民委员会、铜陵县**民委员会新城第七村民组等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熊**因与被上诉人铜陵县**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马中村委会)、铜陵县钟鸣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钟鸣镇政府)、铜陵县**民委员会新城第七村民组(以下简称新城七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的(2014)铜民一初字第004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熊**及其委托代理人孙**,被上诉人铜陵县**民委员会及铜陵县**民委员会新城第七村民组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阮**、铜陵县钟鸣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2014年9月22日作出的(2014)铜民一初字第00415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铜中民一终字第00016号
  • 法院 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原告):熊**,男,197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铜陵县。

  • 委托代理人:孙金良,安徽古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张建,安徽古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铜陵县**民委员会。

  • 负责人:陈**,该村委会主任。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铜陵县**民委员会新城第七村民组。

  • 负责人:崔**,该村民组组长。

  • 上列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阮成乐,铜陵县钟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铜陵县钟鸣镇人民政府。

  • 法定代表人:饶**,该镇镇长。

  • 委托代理人:张传文,铜陵县钟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判人员

  • 审判长丁慧萍

  • 代理审判员戴瑞亭

  • 代理审判员郎继栋

  • 书记员罗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