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诉被告宁国市南山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秦*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秦*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7.5元,由原告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秦*,女,200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
法定代理人:高某,女,1986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原告秦某之母。
委托代理人:黄某,宁国市梅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宁国**办事处鸡山村春光组。
负责人:吴*,组长。
审判人员
审判员赵桂红
书记员杨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