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池金*、江锋与被告福州市晋**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因两原告自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池金*,女,汉族,住址福州市晋安区。
委托代理人江洲(系原告池金莲丈夫),男,汉族,住址福州市晋安区。
原告江*,男,汉族,住址福州市晋安区。
被告福州市晋**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
法定代表人邱**,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龙其、刘炜,福建中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赖成宗
书记员关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