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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金*、江锋与福州市晋**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池金*、江锋与被告福州市晋**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因两原告自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晋民初字第3774号
  •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池金*,女,汉族,住址福州市晋安区。

  • 委托代理人江洲(系原告池金莲丈夫),男,汉族,住址福州市晋安区。

  • 原告江*,男,汉族,住址福州市晋安区。

  • 被告福州市晋**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

  • 法定代表人邱**,村主任。

  • 委托代理人陈龙其、刘炜,福建中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赖成宗

  • 书记员关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