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妹诉被告福州市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细妹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江细妹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江细妹,女,汉族,1950年1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谢立乐、高芳菱,福建华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鼓楼刻字厂,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八一七北路134-4号。
法定代表人陈**。
委托代理人林愉,福建豪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林航
代理审判员林巧
代理审判员林心恩
书记员孙兰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