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林**与被执行人厦门市灌**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集民初字第20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林**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厦门市**民委员会文山村民小组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8月4日受理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厦门市**民委员会文山村民小组(包括存放于厦门市**民委员会)的财产共计人民币6075元(包括应支付申请款项6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和执行费50元)和加倍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林**,女,汉族。
被执行人厦门市**民委员会文山村民小组。
代表人吴**,小组长。
审判人员
审判员刘洋
代书记员俞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