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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等与济南市历**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原告郭**、原告王*诉被告济南市历**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郅家村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窦**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作为原告及原告郭**的委托代理人及原告王*的法定代理人,被告郅家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三原告诉称,原告王**与郭**夫妻关系,王*系王**与郭**之子。原告王**1985年出生,出生后随母亲落户于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郅家村7号,1998年因上学把户口迁出,2005年毕业后没有工作又迁回本村,在郅家村有合法住户,并有承包工地。原告郭**2008年与王**结婚,婚后当年郭**户口迁至郅家村,2014年生育儿子王*。2013年至今被告向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放补偿款每人73200元,村里新生儿都已领到补偿款,而自己家一直没有领到补偿款。为此,三原告提起诉讼。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王**、郭**每人补偿款73200元,支付原告王*补偿款15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对三原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没有异议,要求法院依法处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王**系华山街道郅家庄村民,1998年购买小城镇户口后将户口迁出,2005年8月将户口迁回被告处。原告郭**于2008年4月21日与原告王**结婚,于2014年10月13日生育一子王*,原告郭**及王*均落户至华山街道郅家庄,并且一直在高家庄居住生活。2004年8月4日、2015年1月4日,被告郅家村委会为三原告出具证明2份,主要内容为:原告王**1998年因购买小城镇户口将户口迁出,2005年又将户口迁回本村,在本村有住房及承包土地,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三分之二人员表决通过,认定三原告系被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享受村福利待遇。庭审中,被告对三原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没有异议。因华山片区改造征收被告的土地,被告于2014年至2015年9月30日期间,向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每人分配土地及地上物补偿款73200元。自原告王*报出生至2015年9月30日,被告向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每人分配土地及地上物补偿款16500元,向原告王*发放1500元,余款15000元未发放。被告提出因个别村民阻挠没有向三原告发放。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发放上述土地及地上物补偿款共计161400元。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户口本、结婚证、医学出生证明、被告的证明及会议记录,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与辩解证实,本院审查后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属于全体成员所有,全体成员对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应享有同等的分配权利。三原告在被告处居住生活,被告对三原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予以认可,并出具证明证实三原告应当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本院认为三原告应与其他成员平等享有分配集体资产补助的权利。对三原告要求被告郅家村委会给付土地及地上物补偿款1614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最**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济南市历**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土地及地上物补偿款73200元。

二、限被告济南市历**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郭**土地及地上物补偿款73200元。

三、限被告济南市历**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土地及地上物补偿款15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历城少民初字第299号
  •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王**,男,生于1985年3月25日,汉族,无业,住济南市。

  • 原告郭**,女,生于1985年4月19日,汉族,无业,住址同上。

  • 委托代理人王国松(特别授权代理),原告郭宏玉丈夫,身份同上。

  • 原告王*,男,生于2014年10月13日,汉族,无业,原告王**之子,住址同上。

  • 法定代理人王国松,身份同上。

  • 被告济南市历**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该村。

  • 法定代表人杨**,该村委会主任。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窦希梅

  • 书记员刘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