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万*与济南市历**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某与被告济南市历**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以双方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申请撤诉,理由得当,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万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8元,由原告万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历城少民初字第287号
  •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万某某,女,生于2001年7月5日,汉族,学生,住济南市。

  • 法定代理人苏淼(系原告母亲),女,生于1977年5月11日,汉族,无业,住址同原告。

  • 被告济南市历**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该村。

  • 法定代表人杨**,主任。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窦希梅

  • 书记员刘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