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某与被告济南市历**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以双方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申请撤诉,理由得当,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万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8元,由原告万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万某某,女,生于2001年7月5日,汉族,学生,住济南市。
法定代理人苏淼(系原告母亲),女,生于1977年5月11日,汉族,无业,住址同原告。
被告济南市历**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该村。
法定代表人杨**,主任。
审判人员
审判员窦希梅
书记员刘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