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朱*、王**与被执行人长**南村民委员会、长沙市岳麓区东方红镇金南村下湾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2014)岳**初字笫0010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沙市岳**村民委员会、长沙市岳麓区东方红镇金南村下湾组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王**、朱*、王**与被执行人长**南村民委员会、长沙市岳麓区东方红镇金南村下湾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王**。
申请执行人朱*。
申请执行人王**。
被执行人长沙市岳**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杨*。
被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东方红镇金南村下湾组。
负责人朱明亮。
审判人员
审判长左钢
审判员毛万兵
审判员符晓
书记员张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