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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陈**、广州市**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陈**诉被告广州市**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穗荔法民三初字第1655号
  •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陈达强(兼陈达伟的代理人),现住广州市白云区。

  • 原告:陈**,现住广州市。

  • 被告:广州市**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州市荔湾区。

  • 法定代表人:曾穗,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胡红卫、周宁宇,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侯炜邦

  • 人民陪审员黄少虹

  • 人民陪审员卢嘉乐

  • 书记员谢绮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