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陈**诉被告广州市**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陈达强(兼陈达伟的代理人),现住广州市白云区。
原告:陈**,现住广州市。
被告:广州市**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曾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红卫、周宁宇,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侯炜邦
人民陪审员黄少虹
人民陪审员卢嘉乐
书记员谢绮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