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诉被告广州天**有限公司、广**金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明亮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高明亮,住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代理人:邓国华,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红,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天**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杨树坪,职务:董事长。
被告:广**金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廖**,职务:经理。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思律,广东永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林惠卿
人民陪审员卢兰芳
人民陪审员傅艳琼
书记员蒋晓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