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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广州天**有限公司、广**金公司、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规划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诉被告广州天**有限公司、广**金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明亮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穗荔法民三初字第881号
  •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高明亮,住广州市海珠区。

  • 委托代理人:邓国华,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刘红,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广州天**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

  • 法定代表人:杨树坪,职务:董事长。

  • 被告:广**金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 法定代表人:廖**,职务:经理。

  •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思律,广东永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林惠卿

  • 人民陪审员卢兰芳

  • 人民陪审员傅艳琼

  • 书记员蒋晓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