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诉被告广州市**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向原告发出《预交诉讼费通知单》,通知其应在接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邓**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邓伯雄,身份证地址广州市越秀区,通讯地址广州。
被告:广州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崔**,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仲明,该公司职员,通讯地址。
委托代理人:陆倩婷,该公司职员,通讯地址。
第三人:广东**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朱**,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慧,该公司职员,通讯地址。
审判人员
审判长蔡永辉
人民陪审员林转好
人民陪审员刘碧君
书记员杨嘉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