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邓**与广州市**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2015民三初974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诉被告广州市**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向原告发出《预交诉讼费通知单》,通知其应在接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邓**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974号
  •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邓伯雄,身份证地址广州市越秀区,通讯地址广州。

  • 被告:广州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 法定代表人:崔**,职务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江仲明,该公司职员,通讯地址。

  • 委托代理人:陆倩婷,该公司职员,通讯地址。

  • 第三人:广东**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 法定代表人:朱**,职务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李慧,该公司职员,通讯地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蔡永辉

  • 人民陪审员林转好

  • 人民陪审员刘碧君

  • 书记员杨嘉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