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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犯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9日作出(2011)台温刑初字第9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监狱于2015年10月23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衢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出庭履行职务,浙江**监狱指派警官胡**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林**,证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林友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庭审中,罪犯林友法对执行机关出具的假释建议书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均无异议。

出庭检察员对执行机关提请罪犯林友法假释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友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2012年度、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监狱级记功奖励;实际已执行刑期四年六个月;罪犯林友法已退清赃款、已履行财产刑。

上述事实,有证人张*的证言,《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原审判决书,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林友法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执行机关提出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林友法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11月23日起至2017年3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浙衢刑执字第7840号
  • 法院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受贿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林友法,现在浙江省十里坪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郑关新

  • 代理审判员郑星

  • 代理审判员王其星

  • 书记员刘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