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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犯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2011)台椒刑初字第6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已退出的赃款计人民币50000元予以没收,由暂扣的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被告人罗**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2年2月29日以(2012)浙台刑二终字第19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5年7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出庭履行职务,浙江省金华监狱指派民警陈**出庭执行职务,罪犯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

庭审中,罪犯罗**对执行机关出具的减刑建议书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均无异议。

出庭检察员认为,根据罪犯罗**在刑罚执行期间的表现,对其提请减刑符合法律和相关规定,提请程序合法,对浙江省金华监狱的提请意见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全部财产刑,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罗**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罗**准予减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6月9日至2015年9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浙金刑执字第4082号
  • 法院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受贿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罗**,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金革

  • 审判员方梅

  • 人民陪审员胡希群

  • 代书记员何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