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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海陵支行与姚**、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拍卖扣押船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海陵支行与被执行人姚**、王**、姚**、江苏**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3日作出的(2013)泰海商初字第09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姚**、王**、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海陵支行借款本金1418004.52元、利息(以实际还款日银行系统生成的数额为准);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损失31085元。二、被告江苏**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江苏**限公司承担偿还责任后,有权向姚**、王**、姚**追偿。本案案件受理费1812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23121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迳交原告)。”因诸被执行人未在该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前述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海陵支行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诸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计1262297.14元,并要求拍卖被执行人姚**、王**名下位于泰州市海陵区鼓楼南路409-2号的房屋,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院在恢复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至泰州市国土资源局查封被执行人姚**、王**名下位于泰州市海陵区鼓楼南路-号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二年。于2015年3月25日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姚**、王**的上述房屋以清偿债务。于2015年5月5日、6月30日、8月30日在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被执行人张**、封薇名下位于泰州市海陵区盛和花园某幢某室房屋进行了三次拍卖,三次拍卖均流拍。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29日在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被执行人张**、封薇名下的上述房屋进行变卖,变卖亦未能成交。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变卖结果,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同意接受被执行人张**、封薇的房屋抵债。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有限公司分两次交纳执行款人民币400000元,本院于2014年10月31日、2015年6月30日退给申请执行人(含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执行费17202元)。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个未结执行案件,且涉案标的巨大。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多次通过电话、笔录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海陵支行,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查控结果,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已自行协商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谈话笔录、执行日志、房地产评估报告、照片、执法记录仪录像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处置,因被执行人的房产拍卖、变卖均未能成交,且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接受该房产抵债,上述房产的处置程序已结束。申请执行人认可上述查控结果,对于未到位的执行款,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已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系申请执行人行使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泰海商初字第096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泰海复执字第00137-3号
  •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其他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海陵支行,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海陵南路329号。

  • 负责人毛**,行长。

  •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思民、蒋茂杰,江苏碧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执行人姚**。

  • 被执行人王**。

  • 被执行人姚**。

  • 被执行**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南路360-1号。

  • 法定代表人程**。

审判人员

  • 执行长陈惠群

  • 执行员沈海平

  • 执行员王海宾

  • 书记员韩晓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