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广西藤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9日作出(2012)藤刑初字第17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2000元。原审被告人粟**不服,提出上诉。广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1日以(2012)梧刑二终字第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22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23年4月20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5年6月30日提出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以罪犯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粟**在服刑期间能继续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2月至2015年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86.95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粟**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2000元不变(刑期执行至2022年4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罪犯粟德勇。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审判长文曙光
审判员许志成
审判员肖四平
书记员文胜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