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广东省**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4日作出(2012)茂中法刑一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剑波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12月3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0月18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范**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31次;2013年5月、11月获得表扬;2014年5月、11月获得表扬;2015年5月获得表扬;2014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范**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范**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3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罪犯范**,男,196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信宜市,大学本科,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审判长许沛
审判员林浈量
代理审判员林惠雯
书记员王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