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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开业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日作出(2012)阳城法刑初字第2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欧开业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0月29日作出(2012)阳中法刑二终字第39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9年1月6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欧开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欧开业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8次;2013年6月、12月,2014年6月、12月获得表扬;2014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服刑期间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欧开业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欧开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8年5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阳中法刑执字第4566号
  • 法院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滥用职权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欧开业,男,196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阳春市,在职研究生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黄耀聪

  • 审判员林浈量

  • 代理审判员林惠雯

  • 书记员王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