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与被告蒋**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潘**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就赔偿款项达成协议,被告蒋**已按协议约定赔偿原告潘**的款项,为此,原告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潘**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潘**,男,196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中方县。
委托代理人潘仁鹏,中方县牌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蒋**,男,197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中方县。
审判人员
审判员曾祥勇
代理书记员卢应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