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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与蒋**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与被告蒋**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潘**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就赔偿款项达成协议,被告蒋**已按协议约定赔偿原告潘**的款项,为此,原告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潘**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方民一初字第430号
  •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潘**,男,196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中方县。

  • 委托代理人潘仁鹏,中方县牌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告蒋**,男,197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中方县。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曾祥勇

  • 代理书记员卢应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