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朱**与被执行人刘**健康权纠纷一案,文山壮**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文中民三终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确定由被执行人刘**赔偿申请执行人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1411.01元,因被执行人刘**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0月1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刘**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未履行。同年10月14日本院派员前往被执行人刘**户籍地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刘**现在监狱服刑,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朱**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人朱**意见,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马执字第17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有履行能力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生效。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朱**。
被执行人刘**。
审判人员
审判长赖世发
审判员熊光勇
审判员崔庆庚
书记员梁祖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