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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朱**与被执行人刘**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朱**与被执行人刘**健康权纠纷一案,文山壮**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文中民三终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确定由被执行人刘**赔偿申请执行人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1411.01元,因被执行人刘**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0月1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刘**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未履行。同年10月14日本院派员前往被执行人刘**户籍地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刘**现在监狱服刑,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朱**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人朱**意见,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马执字第17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有履行能力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生效。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马执字第170号
  • 法院 马关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朱**。

  • 被执行人刘**。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赖世发

  • 审判员熊光勇

  • 审判员崔庆庚

  • 书记员梁祖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