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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起诉人杨**的起诉状,起诉人诉称:被告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在长沙市东牌楼棚改项目征收拆迁时没有作出产权置换安置的行政内容,剥夺了起诉人拆迁安置选择权,被告在起诉人土地使用权证没有依法收回等违法行为存在的情况下,于2009年12月行政强拆起诉人位于长沙市芙蓉区东牌楼35号北栋408房的私有房屋,但至今没有依职权主动对起诉人进行合法的安置,起诉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一、判定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行政强拆至今未依职权主动对李**进行合法产权置换安置违法。二、判定所有因诉讼产生的费用都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后认为,根据起诉人提交的证据来看,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于2009年12月12日作出了芙政征字(2009)第7号《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决定对起诉人实行货币补偿,补偿价格为376107元,并限期腾空房屋交征收部门拆除。起诉人对上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不服,于2010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予以撤销,本院作出(2010)长中行初字第0041号行政判决,驳回了起诉人的诉讼请求。起诉人不服原审判决,向湖南**民法院提出上诉,湖南**民法院作出(2011)湘高法行终字第49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了本院判决,上述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起诉人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是确认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未对其进行产权置换安置违法,其诉讼标的仍是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问题,该诉讼标的已为上述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故上诉人杨**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应不予立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杨**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长中立行初字第00356号
  • 法院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起诉人杨**。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管建文

  • 审判员谭军辉

  • 代理审判员肖柱

  • 书记员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