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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周**等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起诉人罗*、周**、周**、周**、彭**、苏**、周**、罗*、周**、柳**、罗**、周*、周**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诉称:起诉人为湖南省浏阳市北盛镇环园村村民,在村中拥有合法承包的土地,起诉人经调查获悉被告湖南省人民政府作出了(2013)政国土字第1809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起诉人的土地在上述审批单的征收范围之内。起诉人的土地都是基本农田,被告湖南省人民政府作出该批复行为属于越权审批,且该审批从程序和实体上均存在严重违法情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湖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2013)政国土字第1809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有关u0026ldquo;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u0026rdquo;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有关u0026ldquo;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u0026rdquo;的规定,土地征收审批只是市、县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征收的前置程序,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是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拆迁、安置、补偿的具体行政行为,故起诉人所诉行政行为对其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罗*、周**、周**、周**、彭**、苏**、周**、罗*、周**、柳**、罗**、周*、周**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长中立行初字第00360号
  • 法院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起诉人罗*。

  • 起诉人周**。

  • 起诉人周**。

  • 起诉人周**。

  • 起诉人彭小平。

  • 起诉人苏**。

  • 起诉人周**。

  • 起诉人罗*。

  • 起诉人周**。

  • 起诉人柳**。

  • 起诉人罗**。

  • 起诉人周树。

  • 起诉人周**。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管建文

  • 审判员谭军辉

  • 代理审判员肖柱

  • 书记员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