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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湖南省国土资源厅不履行土地管理监督检查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孙**因与湖南**源厅(以下简称省国土厅)不履行土地管理监督检查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长沙**民法院作出的(2015)天行初字第0002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孙**、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刘*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查明,2015年1月18日,孙**向省国土厅邮寄一份举报材料,反映:临湘市人民政府修建临湘长安至忠防公路改建和临湘南太路拓宽工程中,在未取得农用地转用征地批文、未出征地公告、未交纳被征地社会保障资金,未保障被征地农民生活和长远生计的情形下于2015年1月1日动工毁地施工建设;因此,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举报,要求查处。2015年1月16日,临湘市国土资源局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南太**程指挥部立即停止未经合法审批进行公路拓宽的违法行为,听候处理。2015年2月,孙**又向省国土厅邮寄《请求湖南省政府不再违法批地》的信函,并附有临湘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等材料。孙**认为省国土厅没有履行查处违法用地的法定职责,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规定,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但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湖南省土地监察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土地违法案件由土地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根据级别管辖,对于孙**的举报,不属于省国土厅必须自行查处的范围。2015年1月16日,临湘市国土资源局对孙**举报的行为进行处理,且从孙**邮寄给省国土厅的材料来看,孙**已知晓上述事实。综上,孙**诉请确认省国土厅没有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理由不成立。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孙**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孙**上诉称:1、一审法院不依法判决,判非所诉,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是于2015年1月13日举报,不是2015年1月18日;2、被上诉人逾期未提交证据,应认定没有证据;3、一审审判程序违法,一审书记员曾多次越权,原告申请书记员回避,但未予准许;4、一审适用法律错误,应当适用湘政办发(2005)3号规范性文件;5、上诉人于2015年1月3日即到省国土厅办公楼提交了举报临湘市政府土地违法的材料,但无人接收。后来上诉人又邮寄了一份材料,经查,该邮件已于2015年1月20日就已被签收,但被上诉人至今未给我任何答复;6、被上诉人有受理举报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职责,法律法规并未排除省国土厅对上诉人所举报的土地违法行为的管辖权。综上,请求判决:1、撤销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天行初字第00024号行政判决书;2、二审开庭审理,判决被上诉人行政不作为违法并追责;3、赔偿损失。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省国土厅答辩称:1、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上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依据;2、原审法院适用法律准确,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当事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和依据已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本院采信的证据和确认的事实与原审无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规定:u0026ldquo;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但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u0026rdquo;《湖南省土地监察条例》第十四条规定:u0026ldquo;土地违法案件由土地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u0026rdquo;根据上述规定,上诉人举报的临湘市人民政府修建临湘长安至忠防公路改建和临湘南太路拓宽工程中的土地违法问题应由临湘**源局处理,不属于被上诉人管辖,故被上诉人不具有上诉人要求履行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临湘**源局已于2015年1月16日对上诉人举报的土地违法问题作出了处理决定,上诉人再要求被上诉人进行查处已无必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长中行终字第00582号
  • 法院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国土资源厅,住所地:湖南省**湘府西路8号。

  • 法定代表人方先知,厅长。

  • 委托代理人李俊,该厅工作人员。

  • 委托代理人刘兵,该厅工作人员。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周永审判员柳明代理审判员陈丽琛

  • 书记员罗吉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