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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廖**因不服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2015)宁行立初字第0001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在未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裁定不予立案,显然错误,本案应立案开庭审理查清事实后,才能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指令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宁乡县回龙铺镇人民政府存在侵犯上诉人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明确具体,且没有事实依据。原审法院一次性告知上诉人予以补正,但上诉人在补正后仍不符合起诉条件,原审法院依法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长中立行终字第00682号
  • 法院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廖福荣。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管建文

  • 审判员谭军辉

  • 代理审判员肖柱

  • 书记员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