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袁*、袁*、袁**、袁**、袁*、曾**、林**、袁**、袁**、袁**诉被告威远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中,原告袁**、袁*、袁*、袁**、袁**、袁*、曾**、林**、袁**、袁**、袁**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袁**、袁**、袁**、林**、袁**、袁*、袁*、袁**、袁**、袁*、曾桂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被告威远县国土资源局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袁**。
原告袁*。
原告袁*。
原告袁国军。
原告袁**。
原告袁*。
原告曾桂先。
原告林**。
原告暨诉讼代表人袁**。
原告暨诉讼代表人袁**。
原告暨诉讼代表人袁**。
被告威远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威远县严陵镇东街63号。
法定代表人刘*,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正义,该局法规股股长。
审判人员
审判长邹正龙
审判员缪力
人民陪审员陈海舰
书记员官礼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