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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集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陈**行政复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集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原厦门市集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杨**、陈**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于2015年4月7日作出的集计生征决(2015)第151(后溪3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强制杨**、陈**缴纳社会抚养费91235元。

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受理后,查明厦门市集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主体名称变更为厦门市集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厦门市集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集计生征决(2015)第151(后溪3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未违反法定程序。被执行人杨**、陈**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厦门市集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集计生征决(2015)第151(后溪3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厦门市集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集计生征决(2015)第151(后溪3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集执审字第142号
  •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行政复议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集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

  • 法定代表人林**,该局局长。

  • 委托代理人曾振盛,该局工作人员。

  • 被执行人杨**,男,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 被执行人陈**,女,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审判人员

  • 审判长丁耀霜

  • 代理审判员蓝水凤

  • 代理审判员徐栖桐

  • 代书记员苏凤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