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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饶**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饶**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未届满,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现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未届满,原告基于此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3元,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樟民初字第981号
  •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行政复议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周**,女,1975年出生,汉族,住永泰县。

  • 被告饶**,男,1979年出生,汉族,住永泰县。

  • 委托代理人林亨康、王兴,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肖华腴

  • 书记员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