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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与福州市**出版局行政争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起诉人董**的起诉状。起诉状诉称:2015年1月30日,被起诉人福州市**出版局的下属机构第三人福**术学校颁发一份《严肃处理通知》,要求起诉人董**签收后公开张贴于学校公告栏,并由班主任在起诉人董**所在班级全体学生公开传播该文件内容,董**的自尊心受到严重伤害,害怕再到艺校读书,自2015年3月下旬辍学在家并持续至今。另,福**术学校违反相关规定减少课程,使起诉人董**接受义务教育过程中存在不平等,影响其学习知识,被起诉人福州市**出版局,第三人福**术学校对此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起诉人董**的法定代理人董**分别向福**术学校、福州市**出版局及福**育局提出行政申诉与行政复议,但均被采取回避方式逃脱责任。因此诉请:一、撤销2015年1月30日《严肃处理通知书》行政文件以及行政复议答复;二、退还违规乱收减肥罚款350元、服装费及押金900元、住宿水电费1100元,合计2350元;三、承担放弃义务教育标准法定课程以及严肃处理起诉人董**导致其被迫辍学造成的行政侵权侵害赔付法律责任,包括补课费、辅导费、赔偿金、精神损失与抚慰金合计人民币163050元。四、本案诉讼费及公告费等由被起诉人福州市**出版局,第三人福**术学校承担。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董**所诉的《严肃处理通知》并非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至于起诉人董**所诉的行政复议答复,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并未体现有经过复议程序,其所诉的行政复议答复不存在。综上,起诉人董**所有诉求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董**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仓行初字第198号
  •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行政复议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起诉人董**,女,2002年,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

  • 法定代理人董卫强(系董天祁之父),男,1964年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

  • 法定代理人邓小兰(系董天祁之母),女,1972年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林志诚

  • 代理审判员黄莹

  • 代理审判员钱红

  • 书记员王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