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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在武诉达州市通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第三人刘**、王**、郑**、肖**、魏**、杨组会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在武诉被告达州市通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第三人刘**、王**、郑**、肖**、魏**、杨组会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依法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0日以变更诉讼请求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在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通川行初字第23号
  •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行政登记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刘**,男,生于1954年7月20日。

  • 委托代理人符代金,四川普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达州市通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

  • 法定代表人**大学,局长。

  • 委托代理人周忠梅,四川奥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 第三人刘**,男,生于1950年1月9日。

  • 第三人王**,女,生于1956年4月26日。

  • 第三人郑**,女,生于1951年12月20日。

  • 第三人肖**,男,生于1948年1月4日。

  • 第三人魏**,男,生于1964年1月26日。

  • 第三人杨**,女,生于1963年11月4日。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闫红

  • 人民陪审员鲜崇理

  • 人民陪审员于英

  • 书记员杨寒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