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在武诉被告达州市通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第三人刘**、王**、郑**、肖**、魏**、杨组会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依法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0日以变更诉讼请求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在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刘**,男,生于1954年7月20日。
委托代理人符代金,四川普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达州市通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大学,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忠梅,四川奥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刘**,男,生于1950年1月9日。
第三人王**,女,生于1956年4月26日。
第三人郑**,女,生于1951年12月20日。
第三人肖**,男,生于1948年1月4日。
第三人魏**,男,生于1964年1月26日。
第三人杨**,女,生于1963年11月4日。
审判人员
审判长闫红
人民陪审员鲜崇理
人民陪审员于英
书记员杨寒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