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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与厦门市**道办事处其他行政管理纠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审理经过

你因被申请人厦门市**道办事处作出大嶝建村许(2008)251号撤销决定,不服本院(2012)厦行终字第12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你以该判决认定事实完全错误,你未骗取宅基地审批,也没有违反“一户一宅”的规定、因无住房申请住宅用地没有过错,你的住宅用地申请经过了行政机关的层层严格审查,并取得了《个人住宅建设许可证》,且已建成了房屋,被申请人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申请人存在欺骗行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撤销《个人住宅建设许可证》的决定程序严重违法,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二审判决不采信你所提交的《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及《个人住宅建设许可证》完全是没有依据的。被申请人作出本案撤证行为,缺乏法律依据,亦未以任何方式告知申请人存在违法行为,没有给申请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完全剥夺了申请人依法应享有的权利,其行政撤销行为的作出明显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撤销等为由,请求撤销本院对(2012)厦行终字第126号行政判决,进行再审,支持许**的一审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一、本案讼争《个人住宅建设许可证》(大嶝建村许(2008)251号)系申请人在其已拥有一处住房(1994年基建竣工、1998年11月9日获得同安区政府审批、2005年6月6日办理农村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总建筑面积329.42平方米)的情形下,又于2007年11月与其子组成申请户以“因无住房,需新建住宅”为由申请住宅建设用地的。虽然该申请于2008年6月2日获得翔安区政府颁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同年8月10日被申请人颁发的《个人住宅建设许可证》(大嶝建村许(2008)251号),而事实上房屋建成后你作为“食佳海鲜城”对外营业至今,该行为显然违背了其“因无住房,需新建住宅”的申请初衷及《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中关于农村村民“一户一宅”的最基本规定。为此,被申请人厦**道办事处认定申请人在已拥有住房且用地面积达到法定标准的情况下,弄虚作假、隐瞒事实,骗取第二块宅基地的审批,从而作出撤销《个人住宅建设许可证》的决定并无不当。

二、关于申请人主张的撤销《个人住宅建设许可证》的决定需要立案、调查、陈述申辩、听证等程序问题。行政上之撤销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一时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的效力以存在违法事由或瑕疵为由而在事后予以消灭的具体行政行为。从立法体系上来看,既存在将行政上之撤销行为作为行政处罚形式的规定,又存在将其作为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规定。而《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这是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许可行为的一种行政处理措施,与行政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属性相同,不是行政处罚。从二者的适用目的来看,行政处罚性质的撤销行为是为了取消违法行政相对人的某种资格或者剥夺其某种权益,从而达到制裁和惩戒的目的;行政许可之撤销行为是为纠正错误、违法的行政行为的一种自我纠错措施,其目的是终结违法行政行为的失范状态,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本案中,申请人将行政撤销行为等同于行政处罚,其关于被申请人应当按行政处罚的相关程序适用于本案具体行政行为等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本院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你提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依法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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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厦行监字第9号
  • 法院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行政撤销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通知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人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