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施**与被告金华**产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施**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5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施**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施**。
委托代理人:何国通,浙江迎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金华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
审判人员
审判员丁丽娜
书记员陈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