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与被告金华市**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54元,由原告高**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高**。
委托代理人:何国通。
被告:金华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王画
代书记员陈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