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王**、董*诉被告金华市**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董*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9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董*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王**。
原告:董*。
委托代理人:蔡宗翰,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金华市**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郎建军。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陆海碧
书记员范梦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