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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毓**限公司诉上海品**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展有限公司因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人民法院(2015)浦*一(民)初字第283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涉案《委托代理营销合同》约定,产生问题协商不能解决,争议提交甲方即上诉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根据本案证据材料反映,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809号
  •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毓**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品**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励朝阳

  • 审判员俞敏

  • 代理审判员郑康瑜

  • 书记员林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