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展有限公司因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人民法院(2015)浦*一(民)初字第283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涉案《委托代理营销合同》约定,产生问题协商不能解决,争议提交甲方即上诉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根据本案证据材料反映,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毓**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品**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审判人员
审判长励朝阳
审判员俞敏
代理审判员郑康瑜
书记员林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