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钟*申请执行韦*关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钟*初字第8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钟*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此外,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钟法执字第12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钟山县人民法院(2014)钟*初字第8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钟*。
被执行人韦*。
审判人员
审判长周海祥
审判员邓有光
代理审判员廖保书
书记员胡景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