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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彩花与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蒙彩花申请执行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蒙彩花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忻*初字第4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案件款5376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劳动报酬5351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主动交来案件款、案件受理费及申请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款。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义务的,本院应依法执行。现被执行人已主动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完毕,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忻城县人民法院(2014)忻*初字第46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忻法执字第61号
  • 法院 忻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蒙彩花,农民。

  • 被执行人黄**,农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韦善导

  • 审判员蓝锦翔

  • 审判员盘日意

  • 书记员莫柳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