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本案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王**,男,1986年1月4日生,汉族,住敦化市大石头镇二道河子村一组。
被告:池澡来大众浴池。
负责人:王*。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徐伟民
书记员李春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