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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与秦*、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初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诉被告秦*、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彭**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汪民一初字第275号
  •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彭**,女,汉族,农民,现住汪清县。

  • 委托代理人魏昌玲,系吉林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秦*,男,汉族,农民,现住汪清县。未到庭

  • 被告秦**,男,汉族,农民,现住汪清县夹皮沟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朴明烈

  • 代理审判员许玲

  • 陪审员崔君洙

  • 书记员金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