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诉被告秦*、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彭**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彭**,女,汉族,农民,现住汪清县。
委托代理人魏昌玲,系吉林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男,汉族,农民,现住汪清县。未到庭
被告秦**,男,汉族,农民,现住汪清县夹皮沟村。
审判人员
审判长朴明烈
代理审判员许玲
陪审员崔君洙
书记员金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