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贵诉被告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贵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孙**,男,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石门镇。
委托代理人:江淑云(系原告孙大贵的妻子),女,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
被告:栗忠民,男,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石门镇。
委托代理人:穆立鹏,安图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栗媛媛(系被告栗忠民的女儿),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延吉市。
审判人员
审判员奇贞花
书记员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