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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栗忠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贵诉被告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贵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安民初字第371号
  •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孙**,男,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石门镇。

  • 委托代理人:江淑云(系原告孙大贵的妻子),女,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

  • 被告:栗忠民,男,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石门镇。

  • 委托代理人:穆立鹏,安图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 委托代理人:栗媛媛(系被告栗忠民的女儿),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延吉市。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奇贞花

  • 书记员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