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韦**与被告百色景**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景**产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受理。被告景**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岑**因涉嫌合同诈骗已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于2014年12月17日立案侦查。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为,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已于2014年12月17日立案侦查景**产公司合同诈骗案。在侦查过程中,在没有排除本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是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决定立案侦查的合同诈骗案之前,应当按照先刑后民原则,由公安局进行侦查终结。依照最**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定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韦**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942元,退回原告韦**。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韦**。
委托代理人罗启国,广西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爱芳,广西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百色景**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进站大道火车站广场前。
法定代表人岑俐佑,该公司经理。
审判人员
审判长项晶
审判员马海鹰
审判员邹冠华
书记员韦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