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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劳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劳务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刘*某某已将欠款归还原告徐*某某,原告徐*某某经法庭多次传唤拒不到庭办理相关手续,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华民初字第309号
  •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劳务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徐*某某,男,汉族,生于1985年8月9日,住甘肃省华池县乔河乡虎家洼行政村任*自然村,现住华池县教育路。

  •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住甘肃省华池县乔河乡火石沟门行政村火石沟门自然村,农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路永伟

  • 人民陪审员杨如桐

  • 人民陪审员杨作池

  • 书记员周奋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