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劳务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刘*某某已将欠款归还原告徐*某某,原告徐*某某经法庭多次传唤拒不到庭办理相关手续,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徐*某某,男,汉族,生于1985年8月9日,住甘肃省华池县乔河乡虎家洼行政村任*自然村,现住华池县教育路。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住甘肃省华池县乔河乡火石沟门行政村火石沟门自然村,农民。
审判人员
审判长路永伟
人民陪审员杨如桐
人民陪审员杨作池
书记员周奋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