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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城西区春雨幼儿园劳务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西宁市城西区春雨幼儿园劳务纠纷一案,不服西宁*民法院(2014)宁*一终字第3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王*不服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称:原判决未支持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的赔偿金及返还扣发工资300有误。申请人认为:1、造成被处罚的原因错不在申请人。城西区教育局来园检查当日发现的园内楼道黑板上公开伙食与实际留样不符,春雨幼儿园负责人认为是申请人的工作失误,作出处罚300元的决定。然而事实是当日公开伙食不是申请人书写,是园内张姓老师所写,与申请人无关,申请人有城西教育巡限字(2014)第7号、第1号文等可证明春雨幼儿园安全隐患等多项问题,故并非申请人的原因造成教育局主管部门的处罚。因此春雨幼儿园对申请人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决定无据可依。2、关于《城西区春雨幼儿园教职工考核条例》第21条:“幼儿园饮食不留样,一次扣罚50元”的规定,申请人不知情,事发之后,李*借管理的优势地位,将《城西区春雨幼儿园教职工考核条例》和《春雨幼儿园食品留样制度》的规定,订在一张附有申请人王*等教职工的阅读后签名的纸上,关于这些文件规定申请人没有见过,且当时签名时桌面上只有这一张纸,这些文件是被申请人伪造的;3、春雨幼儿园口头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不当,春雨幼儿园未按《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要求,下达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或者其他书面文件,也未向申请人送达,属于违法解除,据此,应当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2600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承担赔偿金;2、被申请人扣发申请人工资300元是否合理,原审法院判令是否正确。

经查,2013年3月11日,王*应聘至春雨幼儿园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王*工作期间月工资1300元。2013年7月,王*岗位调整为保洁、帮厨及幼儿食物留样记录工作。2013年12月12日,城西区教育局至春雨幼儿园检查时,发现厨房留样与黑板伙食备注不符。春雨幼儿园依据《城西区春雨幼儿园教职工考核条例》和《春雨幼儿园食品留样制度》对负责保洁与厨房留样工作的申请人王*作出处罚300元的决定,2013年12月16日,春雨幼儿园通知王*将工作交接领取工资及工作押金。根据《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王*主张其对于《城西区春雨幼儿园教职工考核条例》和《春雨幼儿园食品留样制度》的规定不知情,李*借管理优势将规定订在一张附有申请人王*等教职工的阅读后签名的纸上,是伪造的证据。对此,在一、二审审理时申请人未向法院提交证据予以证实,且二审答辩时对于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认可。故原审法院对春雨幼儿园依据园内规定对王*作出处罚且经过王*签名认可的决定,认定王*存在一定过错,春雨幼儿园作出处罚决定与解除劳动关系不承担赔偿金并无不当,应予支持。

再审期间,申请人王*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城西区民办教育机构安全管理工作巡查文书《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三份,时间节点为2014年4月与2014年7月;2、《城西区教育局关于李*申请办园的回复》,发文时间为2014年12月。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对新证据的认定首要条件为“原审庭审前已经客观存在的”。故申请人王*提出的上述证据仅能证实其离职后春雨幼儿园的经营状况,与本案无关,故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申请再审的事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关于申请人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申请再审,因未提出具体事由,不予采信。

综上,申请人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再审申请人王*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青民申字第48号
  • 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劳务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女,汉族,1964年5月11日生,无固定职业。住青海西宁。

  •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西宁市城西区春雨幼儿园,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

  • 法定代表人李*,园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庞世峰

  • 审判员张语芯

  • 代理审判员王娟

  • 书记员康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