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海门市三星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以被告主体不符为由,于2015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8元,原告未预交,本院不再收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李*。
委托代理人梁小刚。
被告海门市三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海门市三星镇宝成路8号。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陆艳
书记员周海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