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柯*诉被告重庆市*治储备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柯*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柯*撤回对被告重庆市*治储备中心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柯*,女,汉族,1956年8月13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重庆市*治储备中心,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直港大道17号,组织机构代码74286611-0。
事业法人陈*,职务主任。
审判人员
审判员项毅
书记员高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