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与被告扬中市三茅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郭*。
委托代理人刘磊,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勇。
被告扬中市三茅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扬中市新民路96号。
法定代表人季*。
委托代理人徐金生,扬中市三茅街道司法所。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卫国
人民陪审员傅同宏
人民陪审员孙人鸿
书记员景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