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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六**有限公司与洛阳一**限公司、洛阳市撤村并城规划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六**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一**限公司、被告洛阳撤村并城规划办公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六**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六**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48元由原告河南**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涧民一初字第654号
  •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河南六**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新工业园双拥路1号。

  •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刘卓娣、叶花峰,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洛阳一**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156号。

  •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郭治国,该公司法律顾问。

  • 被告洛阳市撤村并城规划办公室。住所地:洛阳市**办公楼三楼。

  • 负责人徐*,该办公室主任。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刘红坡

  • 书记员杨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