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平顶山**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宝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宝民初字第571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因河南中**限公司依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河南中**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中**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金*,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顶山**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鹏阁,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小青
审判员崔志刚
审判员李新保
书记员马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