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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建工与平顶**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平顶山**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宝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宝民初字第571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因河南中**限公司依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河南中**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平民三终字第703号
  • 法院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中**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钱金*,董事长。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顶山**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朱*,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陈鹏阁,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小青

  • 审判员崔志刚

  • 审判员李新保

  • 书记员马海芳